企业擅自将副总调岗
随后开除
是否该赔偿?
近日,东莞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,判决某公司向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年终奖超31万元。
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查明,韦某原为某公司副总经理兼成型品证部部长。2024年7月22日,韦某上班时发现其办公设备已被撤走,人事将其安排至空调出风口位置待岗。随后,某公司单方面通知其调任为“事业支援部负责人”,且未明确薪资是否调整。当日,韦某与公司总经理文某因发生肢体碰撞向公安机关报警。2024年8月11日,某公司以“韦某对调岗决定不满”“捏造事实”“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”为由,认为韦某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,决定将其开除。

然而,就在次日,东莞市公安局出具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明确认定韦某违法事实不能成立。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、年终奖等发生争议,继而引发诉讼。
东莞一院认为,某公司单方面对韦某进行调岗,未与韦某协商一致,也未明确调岗后的薪资待遇,程序不合法。公司以“捏造事实”为由解雇韦某,但公安机关已明确认定韦某违法事实不能成立,故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此外,虽然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十三薪,但某公司自韦某入职以来连续多年按固定标准发放,已形成企业内部惯例,对员工具有合理信赖利益,某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发放,缺乏依据。故判决该公司应向韦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年终奖合计31万余元。
该公司不服,向东莞中院提出上诉被驳回。
劳动关系的和谐,建立在相互尊重与依法办事的基础之上。企业虽然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和经营管理权,但行使权利并非不受限制,应当尊重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对作出调岗决定等涉及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变更的事项时,应根据规定,事先充分与劳动者协商,且不能借此损害劳动者的工资报酬、劳动保障等基本权益。
来源: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
审核:陈彩云
编校:王创辉 袁小燕